4.3 交貨狀態和熱處理
4.3.1 交貨狀態
鋼板以正火狀態交貨。正火溫度為 890℃~950℃。熱成形鋼板可以以非熱處理狀態交貨。
4.3.2 模擬消除應力熱處理
若鋼板在制造過程中需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應保證其試料在規定的模擬消除應力熱處理之后的力學性能仍然滿足表 2 的規定。
模擬消除應力熱處理的溫度范圍應與設備制造過程中消除應力熱處理的最大溫度范圍一致(保溫溫度允許偏差為±5℃),保溫時間至少為制造期間消除應力熱處理時間總和(包括可能的補充熱處理)的 80%。在溫度超過 400℃時的加熱和冷卻速率應按以下規定:
a) 對于厚度 t <25 mm 的鋼板,速率不超過 220℃/h;
b) 對于厚度 t ≥25 mm 的鋼板,速率不超過下列兩數值中的較大值:
1)(220/t)×25 ℃/h;
2)55℃/h。
4.4 力學性能
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 1鋼板的化學成分(1)(%)
牌號(2) | 分析 類型 |
C(3) |
Si |
Mn |
P |
S |
Al (4) 總 |
N |
Cr |
Cu(5) |
Mo |
Nb |
Ni |
Ti |
V |
P265GH (Q265HR /20HR) | 熔煉 分析 |
≤0.20 |
≤0.40 | 0.80~ 1.40 |
≤0.025 |
≤0.015 |
≥0.020 |
≤0.012 |
≤0.30 |
≤0.30 |
≤0.08 |
≤0.020 |
≤0.30 |
≤0.030 |
≤0.020 |
成品 |
≤0.22 |
≤0.46 | 0.75~ |
≤0.030 |
≤0.018 |
≥0.015 |
≤0.014 |
≤0.35 |
≤0.35 |
≤0.11 |
≤0.030 |
≤0.35 |
≤0.040 |
≤0.030 | |
分析 |
|
| 1.50 |
|
|
|
|
|
|
|
|
|
|
| |
| |||||||||||||||
P355GH (Q355HR /20MnHR) | 熔煉 分析 | 0.10~ 0.20 |
≤0.60 | 1.00~ 1.70 |
≤0.025 |
≤0.015 |
≥0.020 |
≤0.012 |
≤0.30 |
≤0.30 |
≤0.08 |
≤0.020 |
≤0.30 |
≤0.030 |
≤0.020 |
成品 分析 | 0.08~ 0.22 |
≤0.66 | 0.95~ 1.80 |
≤0.030 |
≤0.018 |
≥0.015 |
≤0.014 |
≤0.35 |
≤0.35 |
≤0.11 |
≤0.030 |
≤0.35 |
≤0.040 |
≤0.030 |
注:
1 鋼板熔煉分析(Cr+Cu+Mo+Ni)≤0.70%,成品分析(Cr+Cu+Mo+Ni)≤0.75%;
2 括號內為與 RCC-M M 1131 中化學成分相近的國內牌號,化學成分應滿足本技術條件要求;
3 訂貨合同中可以限定鋼板的碳當量。碳當量按以下公式計算:碳當量=C+Mn/6+(Cr+Mo+V)/5+(Ni+Cu)/15;
4 鋼板熔煉分析中 A1 總和 N 的比值應≥2;
5 對于用于熱沖壓的鋼板,銅的熔煉分析和成品分析 Cu≤0.18%,且(Cu+Sn)≤0.33%。
表 2鋼板的力學性能
牌號(1) | 厚度 t, mm | 室溫拉伸試驗 | 室溫彎曲試驗 | 0℃橫向沖擊試驗 | -20℃橫向沖擊試驗 | 300℃拉伸試驗(3) | |||||
ReH /MPa | Rm /MPa |
A/% | b=35mm, 180° | KV2/J | KV2/J |
Rp0.2/MPa |
Rm/MPa | ||||
平均值 | 單個值 | 平均值 | 單個值 | ||||||||
P265GH (Q265HR /20HR) | t≤16 | ≥265 |
410~530 |
≥22 |
d=1a (2) |
≥34 |
≥24 |
≥27 |
≥19 | ≥173 |
≥369 |
16<t≤40 | ≥255 | ≥166 | |||||||||
40<t≤60 | ≥245 | ≥160 | |||||||||
60 < t ≤100 | ≥215 | ≥140 | |||||||||
100<t ≤150 | ≥200 | 400~530 | ≥130 | ||||||||
P355GH (Q355HR /20MnHR) | t≤16 | ≥355 |
510~650 |
≥20 |
d=3a(2) |
≥34 |
≥24 |
≥27 |
≥19 | ≥232 |
≥459 |
16<t≤40 | ≥345 | ≥225 | |||||||||
40<t≤60 | ≥335 | ≥219 | |||||||||
60 < t ≤100 | ≥315 | 490~630 | ≥206 | ||||||||
100<t ≤150 | ≥295 | 480~630 | ≥192 | ||||||||
注:
1 括號內為與 RCC-M M 1131 中化學成分相近的國內牌號,力學性能應滿足本技術條件要求;
2 彎曲后的試樣外表面不得出現裂紋、斷裂和凸泡;
3 斷后伸長率 A%應作為資料記錄。
4.5 無損檢驗
4.5.1 人員資格
無損檢驗人員應取得相應的有效資格證書。
4.5.2 目視檢驗
所有鋼板應進行目視檢驗。鋼板的表面不允許存在波紋、氣孔、結疤、撕裂、折疊和夾雜等缺陷。鋼板切割到交貨尺寸后,必須對鋼板邊緣進行目視檢驗,不得有開裂或分層現象。
4.5.3 液體滲透檢驗或磁粉檢驗
如目視檢驗有疑問時,應進行液體滲透檢驗或磁粉檢驗。
液體滲透檢驗按 RCC-M MC 4000 的規定執行,記錄和驗收準則為:
a) 尺寸大于 1mm 的任一缺陷顯示應予以記錄。
b) 下列任一缺陷顯示均為不合格:
1) 線性顯示;
2) 尺寸大于 3mm 的圓形顯示;
3) 邊緣間距小于 3mm 的 3 個或 3 個以上呈線性排列的顯示;
4) 在 100cm2 的矩形表面上有 5 個或 5 個以上的密集顯示,該矩形選自顯示最嚴重部位,且長邊不超過 20cm。
磁粉檢驗按 RCC-M MC 5000 的規定執行,記錄和驗收準則為:
a) 尺寸大于 1mm 的任一缺陷顯示應予以記錄。
b) 下列任一缺陷顯示均為不合格:
1) 線性顯示;
2) 尺寸大于 3mm 的圓形顯示;
3) 邊緣間距小于 3mm 的 3 個或 3 個以上呈線性排列的顯示,或邊緣間距為 3mm~6mm,其分布長度大于 15mm 的顯示。
若兩個鄰近缺陷顯示的間距小于較小缺陷顯示長度的兩倍,則把這兩個顯示看作一個顯示??偟娘@示長度應為兩個顯示長度之和加上兩個顯示的間距。
當采用觸頭法進行磁粉檢驗時,檢驗后應對電極接觸點進行打磨,并對打磨區域用磁軛法進行磁粉檢驗或液體滲透檢驗。
4.5.4 體積檢驗
厚度 t ≥30mm 的 2 級設備用鋼板應按照 NF EN 10160:1999 進行超聲檢驗。鋼
板的邊緣區按照 E3 級的要求進行掃查和驗收,其他區域按照 S2 級的要求進行掃查和驗收。
對于其他鋼板,按照合同規定執行。
5 檢驗方法
5.1 檢驗項目
鋼板的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表 4 的規定。
表 4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取樣數量 |
|
| GB/T 223 | 熔煉分析:每爐罐號一個試樣 |
|
| GB/T 4336 | 成品分析:每批取一個試樣 |
1 | 化學成分 |
GB/T 20123 | (3 級設備用鋼板可不進行成品 |
|
| GB/T 20125 | 分析) |
2 | 室溫拉伸試驗 | GB/T 228.1—2010 | 按本技術條件第 6.3 節的要求 |
3 | 高溫拉伸試驗 | GB/T 228.2—2015 | 按本技術條件第 6.3 節的要求 |
4 | 沖擊試驗 | GB/T 229—2007 | 按本技術條件第 6.3 節的要求 |
5 | 彎曲試驗 | GB/T 232—2010 | 按本技術條件第 6.3 節的要求 |
6 | 目視檢驗 | RCC-M MC 7100 | 逐件 |
7 | 液體滲透檢驗 或磁粉檢驗 | 按本技術條件第 4.5.3 條 的要求 |
按本技術條件第 4.5.3 條的要求 |
8 | 超聲檢驗 | NF EN 10160:1999 | 按本技術條件第 4.5.4 條的要求 |
9 | 尺寸檢查 | 按圖紙和合同要求 | 逐件 |
5.2 取樣規定
試料應取自最終熱處理后的鋼板。若在制造過程中需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則試料在截取后需按本技術條件第 4.3.2 條進行模擬消除應力熱處理,并從經過模擬消除應力熱處理后的試料上截取試樣。
對非熱處理狀態交貨的鋼板,鋼廠檢驗和容器制造廠復驗鋼板性能時,應從熱處理態的樣坯上取樣,樣坯厚度為鋼板厚度,樣坯長度和寬度均不小于 3 倍鋼板厚度。
試樣的軸線應位于離樣坯表面 1/4 厚度處,試樣所處的位置離樣坯各個側面的
距離應不小于樣坯厚度,但拉伸試樣的頭部(或夾持部位)不受此限制。
試料應作適當的標記并標出最終軋制方向。試料應具有足夠的尺寸,以便截取有關試驗和復驗用的試樣。
應按 GB/T 2975 的規定,在鋼板寬度 1/4 處取樣。試樣距離試料邊緣的距離至少等于鋼板的厚度。試樣的軸線應垂直于最終軋制方向。
對于不同試樣的取樣要求為:
a) 拉伸試樣:
1) 若厚度 t ≤30 mm,截取全厚度試樣;
2) 若厚度 t >30 mm,可從鋼板的一面將試樣加工到 30 mm 厚;也可采用圓形截面試樣,試樣軸線應位于鋼板厚度的 1/4 處。
b) 彎曲試樣:
1) 若厚度 t ≤30 mm,截取全厚度試樣;
2) 若厚度 t >30 mm,可從鋼板的一面將試樣加工到 30 mm 厚。應保證未機加工的軋制表面為彎曲的外表面。
c) 橫向沖擊試樣:
1) 對于厚度 t ≤40 mm 的鋼板,試樣距離軋制表面小于等于 2 mm,若鋼板厚度 t ≤10 mm,可采用寬度 7.5mm 或 5mm 的小尺寸試樣;
2) 對于厚度 t >40 mm 的鋼板,試樣軸線位于鋼板厚度的 1/4 處。
室溫和高溫拉伸試樣采用 GB/T 228.1—2010 中規定的矩形截面比例試樣,試樣厚度與鋼板厚度相同,或從鋼板的一面將試樣加工到 30 mm 厚。經需方同意,對厚度 t >30 mm 的鋼板可以采用圓形截面比例試樣,當鋼板厚度 t <100 mm 時,采用R4 試樣;當鋼板厚度 t ≥100 mm 時采用 R2 試樣。
彎曲試樣采用寬度 b=35 mm 的矩形截面試樣,并符合 GB/T 232—2010 的相關規定。
沖擊試樣采用 GB/T 229—2007 中規定的標準夏比 V 型缺口試樣,沖擊試樣的缺口軸線垂直于軋制表面。
鋼板的檢查和驗收由供方的技術監督部門進行。
鋼板由同一爐罐號、相同制造工藝和同爐熱處理且尺寸相近的鋼板組成一批。
鋼板按原軋制張進行檢查和驗收。
對于公稱厚度 t≤50mm 的鋼板和公稱厚度 t >50mm 但公稱長度 L≤15m 的鋼板, 每批在相當于鋼錠頭部的位置取樣做一組力學性能試驗。
對于公稱厚度 t>50mm 且公稱長度 L>15m 的鋼板,每批在鋼板兩端各取一組試樣,做兩組力學性能試驗。
每組力學性能試驗包括:
a) 室溫拉伸試驗,1 個試樣;
b) 室溫彎曲試驗,1 個試樣;
c) 高溫拉伸試驗(合同要求時),1 個試樣;
d) 0℃夏比 V 型缺口沖擊試驗,3 個試樣;
e) -20℃夏比 V 型缺口沖擊試驗,3 個試樣。